价值中立是指对各种价值不偏不倚的态度,以求达到客观的要求。这是很难达到的境界,可是人文社会科学在以自然科学为典范后,运用量化的实证研究时,同时要求研究者应采价值中立的态度,以期任何人做研究应会有同样的结果。在表面上,这是当时所谓科学的态度,就如 「意见」与「知识」的区分,前者为主观,后者为客观。价值中立也就变成是求得客观知识的先决条件。
为了达到价值中立的立场,必须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因此乃从各种定义中找出「操作定义」(operational definition),为客观标准;并且以大量的样本,用量化的方式来处理。当大量的样本不易取得时,就以随机抽样等方式来代替。在这过程中,实际上已排除了许多特殊的例子,所谓的客观只是符合操作定义内的样本所显现的趋势而已。这样的研究对问题的症结无法深入了解,最多只能找出不同变数间的相关,但相关不等于因果关系,所以对现象的了解仍旧有限。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就以客观、自然法则式的知识(law-like knowledge)为目标,但这种知识未必存在。虽然研究者以价值中立的态度来为其发现做辩护,所谓的让证据讲话,或是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殊不知在操作定义的界定、样本的选取过程中,早已参杂了许多个人的信念及受情境影响的因素,所以价值中立不可能达到。
另一种要求价值中立的情况,是把它当做公平分配时的先决条件;可以用康德(Immanuel Kant)伦理学来说明。康德为了找出客观、可普遍化的道德律,而把决定的情境提升到本体界,就是要排除个人的私欲,才有可能达到客观的境界;换个角度来看,这也是价值中立的立场,因为个人的好恶都已经排除了。劳斯(John Rawls)更用这种模式来做公平的分配,因此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来遮掩个人的立场,使每个人都回到「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以达到公平的分配,也是以价值中立为先决条件。而哈伯玛斯(Jurgen Habermas)的「理想言说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虽然不要求价值中立,却要求排除权力的运作,才可能达成共识,就是有一个客观结论。但权力的排除不可能,等于又回到康德的本体界或劳斯的「原初状态」。
价值中立不但不可能做到,而且所预设要达成客观的结论,将会扭曲价值的本质,一旦坚持自己所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