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威基本上就是一般通称或韦伯(Max Weber)所称的法理权威。凡是大型的社会组织或科层体制,包括学校组织在内,为求合理而有效的达成既定的目标,会以明文规定的法令规章规范各个职位的权利与义务,约定组织成员的角色与任务。因此有某种法定的职位,即享有相关的权威,例如在学校组织内取得教师职位,便可在其职务范围内拥有法定的权威,故可强迫要求学生上课、参加学校活动、考试、准备作业、遵守学校规章,对于不遵从指示或规章的学生,可予以处分。而教师拥有此种权威的目的,在于指导学生学习,纠正学生行为,使学生在学校内受到适度的约束,以促进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参见「权力及权威的结构」、「权威」及「教师权威」)
--作者:张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