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及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2010年1月6日,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 消费金融公司-定义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服务方式目前(2010年)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受到不同消费群体欢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周期短等独特优势,能刺激居民消费,增加有效需求。 消费金融公司-背景 2009年7月,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程序,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成为中国银监会落实国务院“金融国九条”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2009年年底举行的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同样强调要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会议指出要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实现内需和外需有效互补,同时提出把增加居民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规定 1、市场定位:只放贷不吸收存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注册门槛:资本金最低3亿元。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根据需要,可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额。 3、出资人:资产不低于600亿元。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等。 4、业务范围:不涉及房贷和车贷。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5、利率:最高为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利率虽然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上浮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