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 简介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 背景 2009年,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也应进行处罚,被首次明确列入征求意见稿中。[在征求意见稿中,拟加大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罪名,将醉酒驾车、吸食毒品驾车以及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2010年4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2]南振中委员赞成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 意义 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将醉酒驾车和在城市街道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有利于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