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型」是指由适应环境而产生的,经确定后的文化特徵。站在「类型学」(typology)理论去了解,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质,因此文化可依其特质分成不同的类型。
美语文化学家司特罗德(J.H. Steward)提出了文化类型的概念,认为文化类型是建立在两个相关的架构上:功能的因素、生态的因素。两者源于同时而来的文化特徵,或由发展的某个水准画分出来,是具有代表性的文化特徵。司特罗德以文化特质作为文化类型区分的标准;将司氏的文化类型理论加以推演,又可以得出下列论点:
1.文化特色之所以能被了解,是因为经过了选择,挑出其特徵,而不是全部的元素或内容。由于世界上没有两个元素或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化,赋予了找出不同文化特徵的可能性。2.文化特徵的挑选,必须以有关的问题和架构为定。因为文化的任何一方面,有时在分类学上,可被赋予基本的重要性来看;如不指出,则容易发生混淆。3.挑选出来的文化特徵一定是与其所隶属的文化,有密切的关联,与另一文化特徵比较,有显着的不同。目前许多文化人类学家对于文化的研究,已经采用了文化类型学的概念;奥国的维也纳学派已经应用文化类型学的概念,研究从农业文化的发展,到社会制度及政治制度的建立所形成的类型。
--作者:詹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