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是以有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负责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不调整合同关系中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履行合同时,所供产品不合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有隐蔽瑕疵应负的民事责任,而仅限于因产品瑕疵造成他人损害时所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并随产品责任的理论和实践而逐步完善和发达。产品责任问题发端于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受理的文特波特姆案,但20世纪以前,产品责任多适用合同规定的责任条款,没有合同即无责任。1916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法院受理的麦克佛森诉布伊克汽车制造公司一案,才最终突破“合同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