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的婚姻大多强调选择伴侣的自由取向、双方彼此情感基础的稳固与否,但对于伴侣的选择仍有一定的限制。根据社会的不同,而依其特定的风俗、道德与法律方式等,对于配偶的选择范围产生一定规范或限制,在该社会文化下,不论男、女,选择婚姻伴侣不易超脱于该社会所预先设定的范围,而此范围即是婚姻市场(marriage market)。目录1 婚姻市场的规范1.1 民俗1.2 民德1.3 法律2 参考书目 婚姻市场的规范依据社会交换论而衍生出婚姻市场的概念,由欲找寻结婚伴侣的男女及该社会对择偶行为的价值、规范共同组成的抽象结构,属于社会性的交换.不同婚姻市场之间,其结构上之差异对男女选择配偶具一定影响力。(注1)而社会规范系指在个别社会情境下个人行为表现的准则,而一般社会规范主要分为民俗(folkways)、民德(moral)、及法律(law),而个人的择偶行为及受此约束。 民俗指平常生活中的惯常行为,亦即大多数人习以为常的行为模式,也代表着社会所期待个人表现出的行为。例如在我们所处的社会中男方年龄较女方大为普遍的现象,若非如此,则可能引来他人奇异眼光。 民德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较民俗大,关乎个人在道德层次上对于是非善恶的评判基准。例如在过去台湾农村社会中,若女子未婚怀孕,被社会视为违反道德,社会将对其或其家庭施以无形压力,甚至可能使该女子无法再继续待在该社群中。 法律系指运用政治上的权威而致病的准则,对处在该社会下的个人具有强制性的功能,若违反,则将遭到惩罚、制裁。例如我国民法第985条规定:「有婚偶者不得重婚」,假若重婚则将违反此发条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注2) 参考书目注1: 张荣富(Chang, Jung-fu)着,《婚姻市场对择偶偏好的影响--以台湾、香港与南韩为比较》,来源期刊:思与言,卷期:47:3 2009.09,页次:页151-193注2: 周丽端、吴明烨、唐先梅、李淑娟(1999)。婚姻与家人关系。台北:空大。相关教学资源(教育部数位教学资源入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