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游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东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游艇俱乐部、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游艇驾驶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游艇驾驶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考试,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第五条 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并按要求报备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