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实行的匠户代役银制度。明初官府手工业工匠分住坐、轮班、存留三种。其中轮班匠征自全国各地.数年至京师服役一至三月不等,路费、工食皆由自身负担。至正统年间(1436-1449)已屡有逃亡。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初行匠班银制度,规定: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货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篇靖四十一年(1562年)又重行规定: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设当。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由地方政府统一征解。清初废改匠箱,匠班银陆续并入田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