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棍棒殴击。也泛指以暴力攻击。《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去矣与会党为伍》:“则无政府革命,直以平民之力,梃击王庭,锄刈豪右兼并之家。”
(二)、指晚 明 三案之一的梃击案。万历 四十三年(1615年),张差 手执木棍,闯进太子住的 慈庆宫,打伤守门太监。被执后供系 郑贵妃(神宗 宠妃)手下太监 庞保、刘成 引进。时人怀疑 郑贵妃 欲谋杀太子。神宗 与太子不愿深究,以疯颠奸徒为罪,杀 张差 于市,并毙 庞、刘 于内庭了案。史称“梃击”案。清 陈睿思《阅三朝要典》诗:“‘红丸’‘梃击’连‘移宫’,三案手翻乱廷平。”参阅《明史·神宗纪》、清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三案》。
持棍棒殴击。也泛指以暴力攻击。或指晚 明 三案之一的梃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