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凭证是教育当局发给适当年龄学生家长的一种有货币价值的凭证。家长用凭证支付全部或部分学费,学校则持凭证向教育当局或其他政府认可的机构兑现(凭证不能移作它用)。美国学者米尔顿·弗里德曼于 20 世纪 60 年代初提出的一项建议。适用范围很广,有许多变通方法:可适用于全部中小学,也可只适用于最低离校年龄以上的学生;学校可全部由私人经办,或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并存,大致按成本收费,用凭证支付;可只适用于直接费用开支,也可适用于部分间接开支;可使其名义金额小些,也可使其大些,甚至可将其中一部分退还给家长用以支付全部或部分机会成本;若家长希望把子女送到成本费用高的学校,可由家长补上凭证金额不足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