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忧守制的意思
清代,官吏遭父母之丧时,于家服丧三年。吏期为二十七个月。织田万《清国行政法泛论·官吏分限·守制》:「官吏若遇有父母之丧,无论去职与不去职,均不敢执务,必在家服其丧,谓之丁忧守制,其期以二十七个月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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