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的证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证明”、“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査明”。冲突规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行为。即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按认定事实的程序,坯是依适用法律的程序。该问题的产生有两个原因:(1)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法院和法官,事实上不可能通晓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2)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是把法律与事实相对立,法院知道法律,适用法律应由法院负责,但有关的一切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法院只根据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加上认为应予适用的法律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