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增值税指丹麦政府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始征于1967年,当时仅适用于商品和少数劳务,以代替原在批发环节对商品征收的营业税;1978年税法作了修改,几乎对所有的商品和劳务都征税。其范围包括: (1) 在丹麦所有商品 (新的或旧的)的营业额和应税劳务; (2)丹麦的进口货物; (3) 私人用营业的货物和供自己使用的劳务。纳税人包括: (1) 在丹麦独立进行商品交易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主;(2) 出售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合作社或其他团体; (3) 出售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公用事业单位; (4) 出售商品或劳务的中央政府、县和市所属机构; (5)拍卖的主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