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就具体事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效果的行政行为。与法律行为有别。法律行为产生的效果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以意思表示体现的,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并未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在行政行为中,属于准法律行为的有:证明行为,对特定法律关系,证明其真实存在;通知行为,将已存在的法律关系通知当事人;受理行为,接受当事人的某项请求;以及确认行为和调查行为等。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有时很难区分,只能依据两者所依据的法律和实质上的具体事实,才能分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