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低标准来要求。《论语·卫灵公》:“躬自厚而薄责於人,则远怨矣。”
(二)、轻微的责备或责罚。宋 苏轼《上神宗皇帝书》:“而自 建隆 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明史·徐阶传》:“故圣帝明王,有言必察。即不实,小者置之,大则薄责而容之,以鼓来者。”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金生色》:“俄邻子以执奸自首,既薄责逐释讫;而妇兄 马彪 素健讼,具词控妹冤。”
(三)、簿责。根据文书所列的罪状来诘责审理。宋 范仲淹《宋故卫尉少卿分司西京胡公神道铭》序:“公於部中择其挟贵人势力,州县不敢动者一二家,薄责于庭,众皆大惧。”明 刘若愚《酌中志·内府职掌纪略》:“奉旨将掌厂值日内臣 贺尧年、监督主事 蔡宸恩 下狱薄责之。”
薄责是一个词语,拼音:bó zé 指轻微的责备或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