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ING MODE) 欧共体法院在审理商标权利用尽案件时提出的一个问题,即商品的广告形式是否可以作为商品的一个部分加以保护。具体情况是,如果转销商使用的广告形式如选择的形象、媒体不够档次甚至不够得体,商标所有人是否有权干预。 欧共体法院目前的态度是,保护原告的声誉原则上构成一号指令第7条第2款中所指的正当理由,但平行进口商依照当地行业惯例进行广告宣传的权益也必须予以考虑,因此除非在个别特殊情况下,这种使用严重损害了商标的声誉和形象,商标所有人不得阻止平行进口商在广告中使用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