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概述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1、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3、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4、2010年1月1日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施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