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免责是指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这即。《海商法》规定承运人这一权利,实质上是对承运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17项免责事由,与我国《海商法》规定大致内容相同,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汉堡规则》虽取消了《海牙规则》的免责条款,尤其是废除了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条款,但并不是说承运人对任何事项都不能免责。对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托运人的过失等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仍可以免责。这实质意思也是同上免责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