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享受的特权之一,是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执缚係引,不使人颈盩,不捽抑”,处死刑不“於市”,而“於朝”。《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颖达 疏:“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汉书·司马迁传》:“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晋书·刑法志》:“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明史·刑法志》:“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
中国古代大夫以上的阶层,享受的“特权”之一。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东汉郑玄注云: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八议又称“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定罪后,不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以砺臣节;其次“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参见《周礼·甸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