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 明 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 清 雍正 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 明 徐渭 《会稽县志诸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自注:“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 明 沉德符 《野获编·风俗·丐户》:“今 浙 东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即积鏹巨万,禁不得纳貲为官吏。” 清 钱谦益 《石义士哀词》:“ 蒙古 分民为十户,所谓丐户者, 吴 人至今犹贱之。”《清史稿·食货志一》:“﹝ 雍正 元年﹞并諭 浙江 之惰民, 苏州 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参见“ 惰民 ”。
户政名。清初“贱民” 之一, 主要居住于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与浙江堕民相同。据传明太祖定户籍,称堕民为丐户。丐户一般从事吹唱演戏、抬轿、接生、理发以及小手艺、小食品等。雍正元年(1723)与乐户一并除去贱籍,改而编入良民之籍,权利与义务与普通平民相同。惟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 从陕西学政刘嶟之请, 经部议定,丐户报官须经四世后,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及应科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