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代政府鼓励商人输送米粮等至边塞而给予食盐运销权的制度。洪武 三年,初行于 山西 大同,后普及全国,弘治 五年废。《明史·食货志四》:“有明 盐法,莫善於开中。洪武 三年,山西 行省言:‘大同 粮储,自 陵县 运至 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於 大同 仓入米一石,太原 仓入米一石三斗,给 淮 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明 陆深《燕闲录》:“沉存中《笔谈》,载兵部员外郎 范祥 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 解池 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此即今日开中给引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