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缩写,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公序良俗原则,而只是在第7条提了一个“要遵守社会公德”,有学者认为这也算是说明我国已承认公序良俗原则,而我国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正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被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所沿用。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主要是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