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业的工匠。《新唐书·百官志二》:“陪陵而葬者,将作给匠户,卫士营冢。”(2). 元 代统治者为便于强制征调各类工匠服徭役,将工匠编入专门户籍,称为“匠户”。子孙世代承袭,不得脱籍改业。至 明 改为轮班轮作,除分班定期服役外,其余时间可以自制成品出售,成为半自由的手工业者。 清 顺治 二年(1645)废除匠籍,匠人才获自由身份。《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凡户之别,有民户,有军户,有匠户。”原注:“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 吴晗 《朱元璋传》第六章二:“匠户是 元 明 两代的一种特殊制度, 元朝 把有技艺的工匠俘获,征调编为匠户。”参阅《明会典·工匠二》。
中国古代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专业人户。唐代有番匠﹐即工匠在官手工作坊内服番役二十天。番匠亦称蕃匠﹑短番匠。番匠服役期满后﹐如接受其它应上番工匠的“帮贴钱”﹐继续代人应役﹐称长上匠。番匠在官府工少匠多时也可输钱代役。宋代匠户往往为官府以强差为强雇方式役使。元代以后﹐匠户成为官府户籍统计中的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