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比较法,英国比较法学者格特里奇所作出的比较法分类,同“描述比较法”相对,为了一定的目的(除取得信息的目的之外),对外国法使用比较的方法,多数为了法律改革或者统一分歧的法律等实用的目的,但也可以为了纯粹科学的,如使法哲学家能够建立抽象的法律理论,或者帮助法制史学者追溯法律概念和制度的起源与演变。此种比较法分类是英国麦克奈尔首先提出,由格特里奇加以阐述。其比较进程是:首先查明所比较的法规或制度之间的同异,其差别是根本性的或偶然性的,其次明确差异的原因和它们同整个体系的一般结构的关系,最后检查这些法规在所属的各体系起作用的法律与社会环境中实际运作的情况,而最重要的是根据分析程序的结果为阐明某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