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调节税是国家对某些国内外差价较大的进口商品或成套散件征收的一种特别税。目的在于调节这些商品的进口数量,防止国内一些地区和单位耗用大量外汇,盲目进口。国务院于1985年6月25日发布《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并于同年7月16日起开征。纳入征税范围的进口商品包括: 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8吨以下载重车、摩托车、录像机、复印机、彩色投影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电子计算机、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涤纶加工丝和化纤织物。税率采用比例税制,参照进口关税已订税率,视需要调节的同类进口商品国内外价差收入的大小,分别确定在20—80%的幅度内。